青岛市李沧区检察院发布公告表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代为注册虚拟货币钱包的机会获取助记词,于凌晨分多次转走受害人冯某某的 107 枚比特币。张某某随后通过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层层转移,将比特币兑换为人民币 66 万余元。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 10 年 9 个月,并处罚金 10 万元。
被告人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以实际销赃所得 66 万余元作为盗窃数额进行认定。(山东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