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熊耳国家纪念碑

来源:白宫 (White House) | 时间:2026-07-14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公告 2016 年 12 月 28 日,奥巴马总统发布第 9558 号公告,在犹他州建立熊耳国家纪念碑(纪念碑);保留约 135 万英亩的联邦土地作为纪念碑的一部分;并指示该纪念碑由[…] 修改熊耳国家纪念碑的帖子首先出现在白宫。
总统行动
改造熊耳国家纪念碑
公告
2026 年 7 月 13 日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致辞
公告
2016年12月28日,奥巴马总统发布第9558号公告,在犹他州设立熊耳国家纪念碑(纪念碑);保留约 135 万英亩的联邦土地作为纪念碑的一部分;并指示该纪念碑由内政部土地管理局(BLM)和农业部美国林务局(USFS)共同管理。
2017 年 12 月 4 日,我根据《美国法典》(“古物法”)第 54 章第 320301 条行使权力,发布了第 9681 号公告,根据该法的要求修改纪念碑的边界,并确保纪念碑的妥善管理。第 9681 号公告将约 115 万英亩的土地排除在纪念碑之外,还保留了最初未在第 9558 号公告中保留的约 11,200 英亩作为纪念碑的一部分。2021 年 10 月 8 日,拜登总统发布了第 10285 号公告,修改纪念碑的边界,以包括之前排除的所有土地,将纪念碑扩大到约 136 万英亩。
《古物法》授权总统宣布位于联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土地上的历史地标、历史和史前建筑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或科学意义的物体为国家古迹。 《古物法》进一步要求,作为纪念碑一部分保留的任何土地都应限制在与受保护物体的适当护理和管理相适应的最小区域内。如果总统确定之前的纪念碑公告所确定的结构和物体不再或从未受到《古物法》的保护,则《古物法》允许总统从纪念碑中移除土地并将其恢复到之前的联邦管理状态。确定适当的保护区涉及审查几个因素,包括要保护的物体的独特性和性质、所需保护的性质、其他法律为这些物体提供的保护、行政部门和机构可用于管理地块的资源,以及土地是否更适合其他非纪念碑用途。
考虑到这些因素,根据《古物法》分析,第 10285 号公告中指定的纪念碑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根据该公告采取行动。首先,第 10285 号公告的指定是基于据称需要保护非历史地标、历史或史前建筑或其他具有历史或科学价值的物体。例如,第 10285 号公告保护熊耳地区的各种通用特征和景观,例如“深邃的砂岩峡谷、宽阔的沙漠台地、高耸的巨石、点缀着茂密草地的森林山顶”以及“低矮的悬崖和高高的台地”。虽然风景秀丽,但这些一般特征并不是值得《古物法》保护的“地标”、“结构”或“具有历史或科学价值的物体”。
其次,第 10285 号公告中确定的某些地标、结构或物体在其他背景下可能具有必要的历史或科学价值,这些地标、结构或物体在整个四角地区普遍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在整个美国西部普遍存在。这些文化资源在更广泛的地区内的相对普遍性表明,纪念碑内发现的此类物品的具体实例并不具有特殊的历史或科学意义。例如,在美国西部各地都发现了石块散布、弹射点、史前露营地、岩画和象形文字,而这些并不是熊耳地区独有的。因此,为了保护这些物品,纪念碑保留既不必要也不合适。
第三,由于第 10285 号公告保留的土地旨在保护缺乏必要的历史或科学价值的多个地标、建筑物或物体,因此它也无视《古物法》的要求,即为国家纪念碑保留的联邦土地仅限于“与受保护物体的适当护理和管理相适应的最小区域”。如果该包裹经过适当定制,仅保护第 10285 号公告中确定的、根据《古物法》确实值得保护的物品,那么它会小得多。
最后,为了保护第 10285 号公告中确定的许多具有历史和科学意义的物品,没有必要指定纪念碑和保留土地,这些物品已经受到《古物法》之后颁布的联邦法律的加强保护,这些法律保护考古、历史、文化和古生物资源,以及动植物及其各自的栖息地。这些法律包括 1979 年《考古资源保护法》(16 U.S.C. 470aa–470mm)、《国家历史保护法》(54 U.S.C. 300101 等)、秃鹰和金鹰保护法 (16 U.S.C. 668–668d)、1973 年濒危物种法 (16 U.S.C. 1531 及以下)、1988 年联邦洞穴资源保护法(16 U.S.C. 4301 及以下)、1976 年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43 U.S.C. 1701 及以下)、国家森林管理法(16 U.S.C. 1600 及以下)、候鸟条约法(16 U.S.C. 703–712)、1976 年美国原住民坟墓保护和遣返法案 (25 U.S.C. 3001 及以下) 和古生物资源保护法案 (16 U.S.C. 470aaa–470aaa–11),授权 BLM 或 USFS 限制和调节联邦土地上的活动
保护某些自然或文化资源,无论它们位于国家纪念碑之内还是之外。
例如,在被指定为国家纪念碑的一部分之前,超过 500,000 英亩的纪念碑已经得到管理,以维持、增强或保护其无路特征。具体而言,土地管理局将现有纪念碑内约 380,759 英亩的土地作为荒野研究区进行管理,法律要求土地管理局对这些土地进行管理,以免损害其未来被国会指定为荒野的适用性。在 USFS 管理的土地上,有 46,348 英亩属于国会指定的黑暗峡谷荒野地区,根据 1964 年荒野法案(16 U.S.C. 1131-1136)和 1984 年犹他州荒野法案(公法 98-428),USFS 必须对其进行管理,以维持或增强其荒野特征。因此,许多先前被第 10285 号公告指定为古迹的物品已经受到联邦法律的充分保护,并且不需要根据《古物法》保留土地进行保护。
鉴于这些缺陷,我自行决定,第 10285 号公告保留的土地不限于与其中确定的具有科学或历史意义的物体的适当护理和管理相兼容的最小区域。相反,可以通过约 121,096 英亩的较小保留地为这些物体提供适当的护理和管理,该保留地包括两个单元:Shash Jáa 单元和印第安河单元。以这种方式修改纪念碑的边界将确保根据《古物法》,保留地是与受保护物体的适当护理和管理相适应的最小区域。将纪念碑的边界修改为约 121,096 英亩,还将解决 BLM 和 USFS 土地管理资源和资金的实际限制,确保这些资源和资金足以为现在和未来的受保护对象提供适当的护理和管理。
修改纪念碑的边界也将减轻人们的负担
[正文过长,已截取前部进行翻译]